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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燕院发〔2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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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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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的所有财务活动。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的全部财务活动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院长负责制,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学院预算的编制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第八条 学院预算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由财务处负责组织编制,报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后,及时上报财政部门。
第九条 学院预算经审核批复后,财务处及时将指标下达到有关部门并认真组织执行。
第十条 在学院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以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预算,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未审批前,应按原预算执行,以确保学院预算的严肃性、约束性和效益性。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二条 学院收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核算学校从各级财政部门得到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核算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核算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是按标准收取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四)其他收入:核算学校获得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
第十三条 学院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确立和变更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并在取得收费许可后组织收费。
第十四条 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更不得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支出。
第十七条 学院的支出主要包括:学院开展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专项支出。
第十八条 学院的各项支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严格支出审批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未经审批的会计事项,财务人员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学院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学院批准的财务预算中所确定支出的项目、额度、开支范围、标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预算范围内,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支出标准的规定,财务处应根据合法、合理、真实、有效的凭证按审核后的实际发生数办理报销手续,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预算数代替。对学院内部各部门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项支出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与有关单位签订需动用学院预算资金的合同时,必须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后,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签订。并将签订后的合同送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凡是涉及单位和个人开支标准、筹集和使用资金的上级文件,各收件部门应立即送财务处阅知,或者复印送达财务处,以便于财务处及时申请和核对资金,提高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应根据合法、合理、真实、有效的凭证办理各项支出,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对一切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财务处有权拒绝支付。
各财务收支审核人员认真审核每一项收支内容,对于与实际情况不符,有违反制度规定,有超出开支标准,有超出开支限额,有经办手续不全,以及发现有其他问题的,不得办理财务收支款项和手续。
各业务经办人员要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收支手续,不得交由他人代办,不得在手续上弄虚作假,不得借故拖延报账时间。
第二十五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五章 货物采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办公用品、材料、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货物采购主要采用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和学院自行招标采购两种方式。
第二十八条 凡是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有关处室在预算下达后,两周内完成货物采购明细清单,经学院资产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请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按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纪检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设备购置、仪器设备维修支出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财务部门按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第六章 建设性支出
第三十条 在确保经常性支出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建设性支出。
(一)建设性项目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执行。
(二)建设性项目支出标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未达到基本建设立项标准的预算内零星工程项目由后勤处统一管理。其费用支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工程开工之前,后勤处需提交预算报告,经学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方可施工,并将预算报告送交财务处备案。
第七章 结余结转
第三十二条 结余结转是指年度终了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完的资金。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回财政或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其余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各项专项资金都要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透支、相互挤占或挪用。
(二)实行收支计划管理,根据专项资金的用途和额度,安排支出项目,量入为出。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资产管理是学院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学院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管理和使用现金和银行存款。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备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对存货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学院根据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全部上缴财政部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由后勤处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计入事业收入。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学院原则上不进行对外投资业务。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往来及借入款项主要包括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暂存款项和借入款项等。
第四十三条 往来款项应尽量组织清理,及时结算,做到人欠收回,欠人归还。年终确实不能结清的,要与对方进行核对,以保证数字正确、理清债权债务关系。
第四十四条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借入款项主要用于学院特殊性或临时性的资金需求。
第四十五条 借入款项是学院因发生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学院申请借款,必须坚持慎重稳妥原则,充分考虑学院偿还能力,严格控制借款规模,申请借款前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落实还款渠道和计划,并明确学院与资金使用部门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院申请借款,与银行签订分期贷款协议,必须经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将有关会议纪要内容由院长签批意见后交财务处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院负债情况必须在账面上进行真实、准确的反映。
第四十八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按规定接受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工会经费、学生预交书费等,各使用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财务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和各项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分为对外财务报告和对内财务报告。对外财务报告是指学院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的财务报告。对内财务报告是学院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的反映学院整体财务状况的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五十条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支出、结余、分配及资产负债变动和资金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院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其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列明改进措施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监督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采用一定的方法对被监督单位的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察、检查和督导的活动。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职能,是贯彻国家财务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务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和审计制度,履行对学院内部单位进行财务监督的职能。
第五十三条 学院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学院可依据不同的经济业务的性质,采用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财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务法纪的经济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依法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反映,学院各级领导不得阻挠财务人员行使监督权,对财务人员提出的意见要认真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学院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又要按照本制度加强支出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高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其他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院财务处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补充。
第五十八条 过去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财务处。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6月20日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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