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学院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廊燕院发[2018]35号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1日 点击数:5442

廊燕院发〔2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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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院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的银行存款管理和结算制度,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 银行出纳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核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查明未达账项及其原因,准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必要说明,做到账账相符。为了防止银行出纳挪用公款、套取利息收入,单位应指派专人从银行提取银行对账单。年末,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装订成册与账簿一起存档。

第二条 银行出纳负责统一保管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空白支票的保管视同现金。应建立支票使用登记簿,来登记支票的购买、使用、作废的具体情况;签发支票时必须填写日期、收款人、用途和金额,以备查阅;因故作废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印章,并登记保管,于年末列销毁清单,报财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清单应存档备查。严禁签发空头支票。

第三条 严格履行报销程序,银行出纳必须根据复核无误、符合规定的有关凭据办理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对虚假票据、不合格票据有权拒绝办理。

第四条 单位的会计与银行出纳必须分设,银行印鉴(财务专用章和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个人名章)不得由一个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任,银行印鉴一人保管的现象。

第五条 银行出纳必须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反映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月份终了,必须与银行总账核对,确保“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与“银行存款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第六条 单位应当执行岗位轮换制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财务处。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201899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9月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