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学院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廊燕院发[2018]36号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1日 点击数:5426

 

 

廊燕院发〔201836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会计工作管理,促进会计人员工作交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离职。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条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要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顺利实现交接。

(一)移交前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会计事项,必须全部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结出余额,并在余额之后加盖移交人名章。

2.填写经管人员一览表中的移交项目、交接日期,并加盖有关人员名章。

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文件资料、其他物品、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支票簿、公章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事项,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要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4.财务处负责人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也要写出书面材料。

(二)办理移交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印章、空白支票、收据、发票、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办公用具等,要一并交接清楚。

5.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事项,交接双方要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三)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处负责人负责监交;财务处负责人交接,由学院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四)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要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条 接替人员要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四条 单位撤销或合并,在办理移交手续时,要编制自年初撤、并日的会计决算,一并移交。

第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七条 会计人员因有下列原因和情况离去,未办理交接手续另行处理。

(一)自动离职,不办交接手续,由财务处商请学院领导和人事处,派人接替。因不办交接手续而造成的损失,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非本人原因,在非常情况下离去,没有办交接手续,由财务处负责人组织清理,并派人员接替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99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9月9印发